制服(1/2)
天之所命,必无禳避之理。王者不死,多恐枉及无辜。既避不得此谶,又复不能禳解时,莫若趋而应之何如?
新帝李治心念一动——莫若依旧着媚娘依阿爷遗命先入尼寺,待制服期满,再着媚娘还俗复归宫中——媚娘未曾承恩,制满还俗纳为己宠,无人可以为议。待媚娘复归宫中,蒙恩生子,子立太子,媚娘立为皇后,则末一旦己之崩逝,其子继位,其以太后主位宫中。即媚娘势必为天下主时,继位者亦已身与其之子也,亦李唐也,又何妨?岂非应了这女主武王代有天下之谶。两下里皆好?
只是依制现下当立妃王氏为后如何可解?——或者,暂不立妃王氏为后?惟久不立后,百官咸议,又复如何?或漫延之,徐徐以俟后罢。
注:制服之期。依《后汉书 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》“制服二十五月”。依《旧唐书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 张柬之》唐之前及初唐制服二十五月之期,“《仪礼》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”
1、制服之期:《后汉书 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》忠上疏曰:“臣闻之孝经,始于爱亲,终于哀戚。上自天子,下至庶人,尊卑贵贱,其义一也。夫父母于子,同气异息,一体而分,三年乃免于怀抱。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,制服二十五月……”
2、唐之前及初唐制服二十五月之期:《旧唐书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 张柬之》“张柬之,字孟将,襄州襄阳人也。少补太学生,涉猎经史,尤好三礼,国子祭酒令狐德棻甚重之。进士擢第,………圣历初,累迁凤阁舍人。时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著论云:“三年之丧,合三十六月。”柬之著论驳之曰:
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,不刊之典也。谨案《春秋》:“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,公薨。”“文公二年冬,公子遂如齐纳币。”《左传》曰“礼也。”杜预注云:“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,纳币在十二月。士婚礼,纳采纳徵,皆有玄纁束帛,诸侯则谓之纳币。盖公为太子,已行婚礼。”故《传》称礼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纳币不书,此何以书?讥丧娶。在三年之外何以讥?三年之内不图婚。”何休注云:“僖公以十二月薨,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,纳采、问名、纳吉,皆在三年之内,故讥。”何休以公十二月薨,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,非二十五月,是未三年而图婚也。按《经》书“十二月乙巳公薨”,杜预以《长历》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,非十二月,书十二月,是《经》误。
“文公元年四月,葬我君僖公”,《传》曰,缓也。诸侯五月而葬,若是十二月薨,即是五月,不得言缓。明知是十一月薨,故注僖公丧终此年,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,故丘明《传》曰,礼也。据此推步,杜之考校,岂公羊之所能逮,况丘明亲受《经》于仲尼乎?且二《传》何、杜所争,唯争一月,不争一年。其二十五月除丧,由来无别。此则《春秋》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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