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二十七章 不同(1/2)
后面到了康熙二十年又是废卫改县的重要时期,如二十六(1687)年裁毕节、赤水二卫置毕节县,裁永宁卫置永宁县,乌撒卫亦裁,全部并入威宁府。
此后的雍正五年(1727)改永宁县隶四川,七年(1729)改大定州为府,以威宁府为州,属大定,十一年(1733)设大定通判驻水城,设水城厅,乾隆元年(1736)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、岩下地益黔西州,编为平定里,四十一年(1776),割平远州之崇信、时丰、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,于是大定府领厅一、州三、县一。终清之世,不再有变。
与此同时,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)平远、黔西改镇为协,各裁兵一千多名,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。
雍正三年(1725),大定改镇为协,兵员逐渐减至1,200名,一镇三协遂成定制。
而流官制建立后,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。
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,为弹压土司而设府、每府只有两三里、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,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、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,如平远州共有向化、怀忠、兴文、慕恩、太平、敦仁、崇信、时丰、岁稔九里,威宁州则编户十里,即全化、遵化、德化、性化、宣化、归化、顺化、致化、广化、大化。
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“新疆”教化的期望。
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,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,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。
每个则溪编二里、三里不等,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,共八里。
每里通常含十甲,但也有含七甲、六甲的,如黔西州。
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,多则六、七十寨,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少则一、二寨,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。
与里甲制不同,后来的保(牌)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,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,寨49,编为145牌。
像是毕节县主要由毕节、赤水二卫合并而成,情况有所不同。
要知道卫所本来就是王朝“版图”与“文教”之区,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,没有炫耀“开疆”之功,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。
该县有东、南、西、北、长乐等里,而新纳入“版图”的八个夷屯,则被命名为平定里。
这些里主要由屯、堡、铺、伍构成,甲的数量极少,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。
如东里含十八伍南里由七伍、二屯组成西里有十一伍、十铺,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、十七个伍,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。
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,系雍正七年(1729)由四川割归而来。
夷屯的来源通常是,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,授其土千总等职,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。
与此相对,毕节、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。
怎么说呢,有学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,哪里的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,哪些地方是军屯。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。
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,“以一百一十户为里,推丁多者十人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”
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,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。
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,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,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,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。
例如平远州“境内颇多田,因田制里,里有九”,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。
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,首任知府宁云鹏称:
爰度地方远近,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,分八里:府城东,旧伐戈则溪,编悦服、乐贡二里府城南,旧献相印证。
《明史》称:“初,安氏世居水西,管苗民四十八族。”王阳明亦云:“安氏之职,四十八支,更迭而为。”
不过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,大家可能有所疑问,就是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,这点在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“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”,所以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。
包括《广舆记》与《黔南识略》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。
彝书似乎没有“四十八目”这样的提法,但《西南彝志》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,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,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,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。
乌撒分为四大部、二十四小部,共有土目三十二位。
以上讨论表明,土目(峨)系君长所封,获此身份相当不易。
改土归流后,君长不复存在,而清廷在制度上、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。
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惪荣称: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,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,归化已久,并无印信号纸,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,但各有分管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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