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二十九章 挑战(1/2)
不过安国瑞自己也清楚,这些想像与推理欠缺确凿的证据,所以他并不真正准备打一场官司。
后来因为贫困,他将所佃土地陆续“出当”给汪老满、陈老三、傅小二等人,获“地价银”180两。
一场惊动圣听的诉讼由此引发。
因此我们结合上文所讨论的“当地”,易知这里的“地价银”当系指押金,并不意味着土地已被卖出。
但这显然激怒了安秉健,嘉庆十四年(1809)十二月,当他风闻自己的土地被当后,立即派儿子安觐光前往查问。
安国瑞拒不承认,并斥责东家不应诬赖。
安觐光一面回骂,一面声称迨查访确实,将赴官具控,扯土另佃。
看来,尽管对承佃人的行为极端不满,但地主并不能轻易解除租佃关系,除非能找到恰当的理由。
值得注意的是,安国瑞不但出当田土,并且还将部分土地转租他人,安秉健对此似乎并未加以反对。
容忍转租而禁止出当,或许是因为当地的押金太高,一般佃户难以偿还,容易导致地权纠纷的缘故。
安秉健后来找到了安国瑞的转招佃户阿戈,终于获悉承当人姓名及当银数目。
安国瑞听说后,认为官司已不可避免,决定先发制人,他选择了一个超逾规矩的方式——京控。
安国瑞并没有足够的盘费,他从威宁起程后,沿途算命,餐风宿露,抵京时已是嘉庆十五年(1810)九月。
他自己写了状子,拦住某位军机大臣的仪驾,控告安秉健几大罪状:
一、齐家沟坡、发舍块、载茹、发嫩扣、别鲁块、别苏、猴子岩、狮子硐、法盖、以云等十余处田地本系自家祖业,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并骗去执照,自己的祖母、父亲则被强押为佃户。
二、安秉健招引匪徒、霸占民业、杀人放化在黔西北的扩张与渗透。
清代曾经对“土酋猺猓”犯罪实行“宽恤”政策,如犯徒流军遣等罪,援照古例免予发遣,改为枷责完结。
原因是“苗猓与内地民人语言不通,服食各殊,实徒实流恐断其谋生之路”。
乾隆二十七年(1762),贵州按察使赵英认为这一政策已经过时,应予改革,他声称:
臣查贵州一省,除遵义府系雍正年间由川割归,并无土苗外,所有上游之贵阳、大定、安顺、南笼四府,下游之平越、都匀、镇远、思州、铜仁、黎平、石阡、思南八府苗人皆系前明虚入版图,历年已久。
后蒙我朝重累熙洽,一百二十余年来,熏育教化,凡土苗人等服饰语言多与汉同,如猓猡、狆家、洞苗、宋家、狇老之类,读书游庠,援例捐纳贡监及职衔者,在在有人,至于得中武科者,间亦有之。
既然“此等苗寨风气与民人无异”,惩罚罪犯时就不应该存在两种标准,因此赵英建议,除了黎平府属之古州、铜仁府属之松桃等雍正年间才开辟的“新疆”地区外,其它“旧疆版图”之“苗人”如犯徒流军遣等罪,应按民人例,实流实徒。
在赵英的心中,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属“旧疆”,不在宽恤之列。
赵英所言并非毫无根据。随着科举、教化的推行,黔西北地区的文化与礼俗逐渐发生了变化,安秉健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,安国瑞以及“陈登云控案”中的当事人陈登云、陈阿佃、金阿好等人均能操汉语,甚至可以书写——安国瑞的状词是自己写的。
官员们在判决的时候,实徒实流,不再考虑“民、苗”之别,安国瑞被发遣黑龙江,在此之前的乾隆四十八年(1783)、五十八年(1793),诬控安秉健的安士照、阿鲁约等人同样被拟充军,陈登云一案中金阿好、陈二等人则被拟徒。
黔西北地区在观念上与实践上都成为了清王朝“旧疆”。
(三)、布摩阶层的变动。
在勾政权中,布摩与幕史垄断着书籍与文字,他们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,跻身统治阶层,受到全社会的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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